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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,天津铁路法院审结了两起破坏交通设施案件,两名不满18岁的被告人双双获刑。
被告人鲍某,河北省滦县村民。今年1月15日、16日,鲍某持斧子在京秦线上盗割铁路钢轨单元连接线、阻燃线共计13根,价值1387元。
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、缓刑3年。
被告人郭某,安徽来津打工人员。去年10月28日,郭某在京山线上用压力断线钳剪断正在使用的铁路信号机引接线17根,价值3110元,造成铁路信号故障,致使列车停车。去年11月至今年3月间,郭某用同样方法在京山线上先后4次盗割铁路信号机引接线70根,价值1.2万余元,并将赃物卖给史某,所得赃款2860元全部挥霍。今年3月24日晚,当郭某再次准备盗窃时被民警抓获。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,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两年,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、罚金1000元,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、罚金1000元。 |
2006-9-28 17:55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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