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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少年后续治疗费获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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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前,未成年人小华爬上北京铁路局所属的水泥罐车时被高压电击伤,全身起火燃烧,双腿被截肢,小华遂将该铁路部门告上法庭.就此案,北京铁路中院做出终审判决,小华顺利获得赔偿.而后,由于烧伤严重,小华需要再次手术及安装义肢,小华再次向原一审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、治疗费等费用.近日,未成年人小华(化名)诉北京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终结,原告小华获赔护理费、整形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、交通费、安装假肢住院及功能训练费共计 90000余元.

     2003年 7月 7日,小华穿行被告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(现已撤销)所属的燕郊车站,在爬上停留的水泥罐车时被高压电击伤,全身起火燃烧.后经鉴定认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 100%. 2004年 1月,北京铁路中院终审判决认定:对受害人小华的损失,原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承担 60%的主要赔偿责任;小华及其监护人承担 40%的责任,至此,第一诉讼终结,原告亦顺利获得赔偿.

    但因小华烧伤严重,在终审判决生效后的 2004年 6月及 8月,其又先后两次就医对烧伤瘢痕进行了手术治疗,并因此支出医疗费、交通费 10000余元. 2004年 3月至 7月在义肢矫形器公司安装假肢,支出住院及功能训练费 4000余元. 2004年 9月 2日,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,证明小华仍需手术 2至 3次,预计后续治疗费 80000元左右.另外,上次判决支持的 2年护理期已过,小华虽然安装了义肢,但基本生活仍需在他人协助下才能自理,护理期限需要延长.故小华在 2005年 6月再次向原一审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赔偿以上费用的 60%.

    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<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>的规定,赔偿权利人就超过确定护理期限的护理费、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、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另行起诉,故原告小华对相关护理费、烧伤整形医疗费、训练费等后续治疗费用再行起诉法院予以支持.对于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的必然发生的手术费用一并予以赔偿.

    小华伤残严重,安装假肢后仍旧不能自由活动,简单的生活项目也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,应当属于不能自理的范围,因此法院认定为完全的护理依赖.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再行起诉的,应当酌定给付相关费用 5到 10年.考虑小华的年龄还小,且其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,所以,确定给付护理费用的期限为 10年.

    按照上一次诉讼的终审判决,对原告的伤害,被告承担 60%的责任,故此次诉讼的上述赔偿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60%,最终,原告获得赔偿 90000余元.
2006-7-12 17:06:14
看来铁路电气化后,真要小心了,不排除有漏电的可能。
2006-7-12 17:07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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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看好孩子 就不应该赔偿
2006-7-12 17:16: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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